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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1日,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的经营性租赁公告,决定就2艘在建93000立方米VLGC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。
公告称,东华能源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子公司开展船舶经营性租赁业务的议案》,拟由子公司东华能源(新加坡)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招银金融租赁及其指定的项目公司(出租人)开展在建船舶“冼夫人(Madam Xian,船壳号H2752)”与“潘茂名(Maoming Pan,船壳号H2753)”两艘船舶的经营性租赁业务。
这2艘VLGC将在建成交付时转让给出租人,出售价格以单船船价7450万美元与船舶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;之后再由出租人租赁给东华能源(新加坡)的全资子公司运营使用,固定租金单船不超过6000万美元,总额不超过1.2亿美元,浮动租金按美元有抵押隔夜融资利率加点计算,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。承租人按光船租赁的形式,按季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。在整个租赁期内和期限届满时,VLGC均归出租人所有,但承租人享有回购交易标的的权利。
据介绍,2022年6月东华能源因调整业务经营战略,计划自行建造所需船舶,与江南造船签订了2艘VLGC建造合,单船价格7450万美元。目前这2艘新船均已开工建造,并已支付部分进度款项,经过认真研究与经营性租赁相关的会计、财税、法律、政策等,董事会认为:交易标的可适用于经营性租赁,能有效降低资产减值风险,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。
东华能源及子公司拟以直租模式(由出租人取得资产的所有权,租赁给承租人)开展经营性租赁,与出租人签署《关于 930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舶的协议备忘录》、波罗的海国际海运理事会标准《光船租赁合同》以及相应的《补充条款》,约定出租人按《船舶买卖合同》约定向东华能源(新加坡)购买2艘VLGC,东华新加坡用其在《船舶买卖合同》下收取的售船款继续完成VLGC的投建,当VLGC在相关《建造合同》下建成交付时,将该船转为出租人所有,再由出租人按《光船租赁合同》约定租赁给承租人运营使用,公司为《光船租赁合同》提供备用租约等。
东华能源表示,通过本次经营性租赁业务,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华能源(新加坡)盘活存量资产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减低财务成本,灵活安排资金,进一步增强公司在国际船务市场的竞争力。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经营性租赁业务,不影响子公司对相关交易标的的正常使用,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,风险可控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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