遴选对象所在企业在天河区内注册登记、纳税或纳统并依法经营,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1.当年度天河区重点企业;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2.前三个年度内天河区招商引资引进的重点企业;
3.前两个年度迁入天河区的广州市总部企业;
4.上年度天河区全库纳税500万元(含)以上的企业;
5.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(含)以上的“四上”企业;
6.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(含)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;
7.金融服务类企业:总部在天河区的,已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、上海证券交易所、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或在“新三板”成功挂牌的企业;持牌金融机构(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,以及法人金融机构在天河区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(分行)、专营机构等金融区域总部)和持牌的类金融机构(经省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许可的小额贷款、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)。
已纳入广州市使用总量控制类计划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企业,辖区内的中央驻穗单位、省属单位,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(民营企业除外)不纳入我区总量控制类指标使用范围,应直接向上级人社部门申报。
存在总、分公司申报情况的申报企业,若总公司符合申报条件且分公司注册地址或纳统关系在天河区,申报人在分公司参加社保,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或集团登记证,可以受理申报;分公司符合申报条件,但申报人在总公司参加社保,不予受理申报。
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申报企业,若劳务派遣公司(即人力资源公司)注册地址或纳统关系在天河区,可以受理申报,其他情况不予受理申报。申报时需提供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证、人力资源许可证、双方签订的派遣合同、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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